(2012)嘉平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冲观、张冬等与余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冲观。申请人:张冬。申请人:张亚红。被申请人:余忠贵。申请人张冲观、张冬、张亚红与被申请人余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余忠贵浙f×××××中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冲观、张冬、张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余忠贵所有的浙f×××××中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