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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41号原告:吕某某,男,192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解放军总后勤部西安第一干休所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吕艾玉(系吕某某之女),女,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汾云(系吕某某之女),女,陕西贝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吝某某,女,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艾玉、吕汾云、被告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高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两人性格差异大,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好逸恶劳,经常不分场合唱戏、拉二胡,玩到半夜才回家。为此多次与被告发生矛盾,其提出离婚时被告就大吵大闹,并以杀其全家、烧毁房子相威胁。另外,被告还有赌博、进行封建迷信等恶习,常有人追被告到干休所门口要债,被告曾被派出所拘留,之后派出所要求干休所派人将被告领回,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2011年8月其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吝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其积极履行家庭义务,爱好秦腔并没有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现起诉离婚系其子女唆使,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不分场合唱秦腔、拉二胡,还经常外出打牌、参与迷信活动,半夜不归。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珍惜家庭生活,多关心、照顾原告,但被告没有改进。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吵架,原告曾于2011年8月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此判决宣判后原告就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仍不许被告回家,继续与被告分居。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要求回家,当庭表示要照顾好原告,请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其一定好好照顾原告,一定改正不足。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虽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但尚有和好的可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兴趣爱好广泛,经常不分场合唱秦腔、拉二胡,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吵架,争吵之后原告多次原谅了被告。2011年8月原告曾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予准许后,原告未给被告和好的机会。时隔半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鉴于被告当庭表示愿放弃所有爱好,细心照顾原告,要求再给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本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已有18个年头,18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总能原谅被告,与被告和睦相处。近半年来原告与被告分居,双方未能静心沟通,致使已有裂痕的夫妻感情未能愈合。此次被告当庭表示要放弃其爱好,细心照顾原告,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与其和好的机会,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多与被告进行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吝某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