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文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文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男。被告石文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文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