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吕威党5人与苏万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威党,常刚,邓恒,梁刚,张起,苏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吕威党,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常刚,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恒,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梁刚,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张起,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苏万亮,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威党5人与被执行人苏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万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万亮已购买的位于泌阳县泌水镇东风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泌国用(1994)字第0302067号;四至为:东至张敬勤、西至戈凤霞、南至路、北至张敬明,用地面积为:132.28平方米)及位于泌阳县泌水镇东风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泌国用(1994)字第0302069号;四至为:东至李春祥、西至戈士明、南至路、北至戈凤梅,用地面积为:316.0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