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诉朱贵银、张婷、徐超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徐超铎,王瑞海,朱贵银,张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该行行长。被告徐超铎。被告王瑞海。被告朱贵银。被告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朱贵银、张婷、徐超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贵银、张婷、徐超铎所有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元林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