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仕有与何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鸿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