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明小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小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09号罪犯明小飞,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O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O13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明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小飞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