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应银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银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应银龙,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楼。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孝明,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银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孝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