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金忠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金忠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9160。负责人:张叶潮,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平,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潘振来,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被告:金忠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为与被告金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965.37元、滞纳金689.2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为2594.62元,从2016年5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 卡种 威士个人双币种金卡(温商卡) 卡号 4041170051527251 申领时间 2012年7月20日 信用额度 1.2万元 合同相关约定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12年9月10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4月6日最后一次消费100元。 还款事实 2016年3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1500元,此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1965.37元 透支滞纳金 689.24元 透支利息 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为2594.6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1965.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965.3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为2594.62元,从2016年5月26日起以透支本金11965.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滞纳金689.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金忠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振���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亦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