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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亚凤诉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凤,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90号原告:胡亚凤,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卫红。原告胡亚凤与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亚凤诉称,其于2012年2月受聘为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于2012年2月21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黄金买卖合同。现请求依法撤销黄金买卖合同,由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本金人民币12627.60元。本院认为,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黄金的经营项目。原告胡亚凤与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远景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伦敦黄金买卖合同》后,将购买黄金的款项通过银行汇至远景国际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外的账户,被告西安远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司已于2012年5月停止经营,去向不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亚凤的起诉。诉讼费116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胡亚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