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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德全、吕玉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德全,吕玉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职务: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全,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吕玉笑,女,汉族,195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德全、吕玉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