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大东民二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本案在审理原告齐东富诉被告郑兆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富,郑兆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大东民二初字第911号原告:齐东富,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郑兆祥,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齐东富诉被告郑兆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东富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东富承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张振刚审判员 关 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