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同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与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同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交警队院内。负责人安凤龙,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好医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耿福昌,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高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于文义审判员 刘凤山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学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