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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行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阳谷县计划生育局执行王风云案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计划生育局,王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阳行执字第556号申请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贺志民,局长。被执行人:王风云。申请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风云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2年4月10日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社抚费征字(2012)第20120776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600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费义务。后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遂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风云社会抚养费76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社抚费征字(2012)第20120776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社抚费征字(2012)第20120776号征收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王风云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76000元;案件执行费另行计收;三、被执行人王风云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长  张学山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宋安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衍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