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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蔡华华与阮文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华,阮文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蔡华华,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七株榕*号。委托代理人:汤小花,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英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阮文生,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太平路***号之10,系广州市越秀区生达利工艺品商行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号万菱广场负*层自编A032铺。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华华诉被告阮文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小花,周英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1日完成“HELLO菜菜”美术作品,于2008年5月27日依法取得作品登记证,对该作品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2年2月9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负一层自编A032铺店铺内购得被告销售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并作公证证据保全。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作品登记证》,拟证明原告拥有“HELLO菜菜”著作权。2、(2012)粤广广州第039265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3、广州市公证费服务专用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500元。4、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荣誉证书;5、文化部“原创动漫扶持计划”证书;6、第8届金龙奖原创漫画动画艺术大赛获奖证书;证据4、5、6拟证明原告“HELLO菜菜”作品是我国文化部扶持项目并拥有比赛荣誉证书。7、漫画世界总第245期,拟证明“HELLO菜菜”作品在该刊物上两个星期连载一次,自2011年6月开始连载。8、“HELLO菜菜”淘宝店和淘宝创意站网页截图,拟证明2010年9月18日开店。9、“HELLO菜菜”腾讯微博、新浪微博网页截图,拟证明腾讯微博听众多达67万余,新浪微博听众达1万3余。10、“HELLO菜菜”大事记(07-11),拟证明“HELLO菜菜”作品自2007年至2011年年底的大事件一览。11、(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拥有“HELLO菜菜”著作权。12、“HELLO菜菜”系列动漫形象宣传图,证明原告为“HELLO菜菜”系列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公证保全的单据看,销售单记载的是佳宝汽车饰品且户名为蔡秀玲。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蔡秀玲。被告已经不在涉案店铺经营,但被告没有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手续。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利问题。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2-F-0000177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HELLO菜菜”,作品类型为F美术,作者为蔡华华,著作权人为蔡华华,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著作权人于2008年5月27日填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遗失,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补办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登记机关于2012年6月14日补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原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同时作废。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美术作品“HELLO菜菜”的表达内容为卡通造型的女子,大头连身,整齐古板的短发、戴粗框眼镜、穿五星图案T恤和短裙。二、关于涉案侵权问题。2012年3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0392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2年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小花在公证处公证员梁国斌、钟桂桃见证下,来到广州市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负A032档,由汤小花在该店铺购买了商品一批,并现场取得单据(编号:0000249)一张。之后,工作人员钟桂桃对购买商品进行了拍照,并且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封存。在上述过程中拍摄照片共六张。封存后的商品和单据原件均由汤小花留存。当庭拆封验看上述公证封存物,封存物为两个形象相同的老虎头公仔。经比对,上述老虎头公仔的面部特征在脸型、整齐古板的刘海和贴面短发、粗框眼镜、两颊红晕等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HELLO菜菜”卡通形象的面部特征基本相同。三、关于其他事实。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记载:业户名称为广州越秀区生达利工艺品商行,业户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负一层自编A032铺,经营者为阮文生,成立日期为2005年9月22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工艺美术品,百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2-F-00001776号《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HELLO菜菜”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039265号《公证书》合法有效。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被告经营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公仔。涉案被控侵权公仔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HELLO菜菜”卡通形象的面部特征在脸型、整齐古板的刘海和贴面短发、粗框眼镜、两颊红晕等方面基本一致,未脱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HELLO菜菜”头面部的基本表述。被告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公仔使用“HELLO菜菜”卡通形象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因此被控侵权公仔为侵权产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却未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是涉案店铺的登记经营者,其虽然辩称公证保全时其已经不在涉案店铺经营,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蔡秀玲,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种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数额为13000元(该金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总额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文生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蔡华华美术作品“HELLO菜菜”著作权的商品。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阮文生赔偿原告蔡华华经济损失13000元。三、驳回原告蔡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388元,被告阮文生承担6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