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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二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章喜与宋冰源、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二初字第1895号原告刘章喜。被告宋冰源。被告郑禄。被告王建平。原告刘章喜诉被告宋冰源、郑禄、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