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城民二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章喜与宋冰源、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二初字第1895号原告刘章喜。被告宋冰源。被告郑禄。被告王建平。原告刘章喜诉被告宋冰源、郑禄、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