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付海明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海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65号罪犯付海明,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O9年7月13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海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O1O年5月至2O12年5月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付海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海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