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尹明超与周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超,周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尹明超,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傅旺勇,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坤,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明超诉被告周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明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尹明超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