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浩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苏婷,鹿杨,魏睦旭,张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棣,理事长。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苏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浩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杨,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苏婷,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鹿杨,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魏睦旭,男,1943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张艳琴,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克峰,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已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鱼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鲁H×××××、鲁H×××××、鲁H×××××重型自卸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H×××××、鲁H×××××、鲁H×××××、鲁H×××××重型自卸货车交由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