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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任永泽,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