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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清秀与徐万托、徐国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秀,徐万托,徐国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杨清秀,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托,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徐国武,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6179-6。负责人林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原告杨清秀与被告徐万托、徐国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和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一元五角,由原告杨清秀负担。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雪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