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增付与宋德军、XX法、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付,宋德军,XX法,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周增付委托代理人:刘瑞民被告:宋德军被告:XX法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国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传松,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周增付诉被告宋德军、XX法、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增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民、被告宋德军及XX法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传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增付诉称,被告XX法系被告宋德军之妻,2011年5月18日,宋德军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借款30万元给宋德军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立据当时原告给付被告宋德军现金48000元。被告王家国签字、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军盖章分别在借款协议上承诺提供担保。次日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借约约定了违约金,之后两日内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合计汇给宋德军252000元。30万元借款到期后宋德军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赔付违约金6万元;支付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被告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几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宋德军、XX法辩称:借款本金30万元如何支付的,原告没有具体证据,违约金6万元的约定过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请求驳回诉讼请求。被告王家国未答辩。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宋德军、XX法的辩解。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周增付、被告宋德军、XX法、王家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宋德军、XX法关系。2、2011年5月18日借条一份,证明宋德军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借款30万元给宋德军。立据当时原告给付宋德军现金48000元。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款协议上承诺提供担保。3、2011年5月19日借约一份,证明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约约定了违约金。4、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证明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确实为宋德军提供了担保。5、农村合作金融汇款回执两张,证明除立条据当时给宋德军现金48000元外,又分两次汇款给宋德军252000元,合计30万元借款均借出的事实。被告宋德军、XX法未提供证据。被告王家国未提供证据。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宋德军、XX法对原告的证据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具体的付款不能确定;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是否给付不确定,违约金约定不合法;对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王家国未质证。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宋德军、XX法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是2011年5月18日借条一份,证明宋德军与原告签订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的协议,王家国签字、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军盖章分别在借款协议上承诺提供担保。宋德军对当时原告提供借款现金48000元予以否认,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宋德军立据(2011年5月18日借条)后一直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对原告的证据2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3是2011年5月19日借约一份,证明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了借款30万元的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事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适当减少,因王家国未在该约定上签字,王家国对违约损失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证据3证明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了违约责任,对此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4未明确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为宋德军提供担保的具体借款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原告的证据5,宋德军对分两次汇款给其252000元予以否认,但无相关证据否认原告的证据5,宋德军立据(2011年5月18日借条)后一直也未提出异议。原告的证据5与证据1相应证,可以证明借款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原告通过汇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协议借出252000元,对此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XX法系被告宋德军之妻,2011年5月18日,宋德军与原告周增付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借款30万元给宋德军,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19日)。立据当时原告周增付付现金48000元给宋德军。被告王家国签字、被告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军盖章分别在借款协议上承诺提供担保。次日,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借约,约定了借款30万元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农村合作社银行汇给宋德军10万元;次日即5月20日原告又汇给宋德军152000元。借款到期后宋德军未还款。周增付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宋德军立据向原告周增付借款30万元,宋德军虽然对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宋德军立据(2011年5月18日借条)后一直也未提出异议。被告XX法系宋德军妻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宋德军、XX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借款一个月期间利息的诉请。被告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军分别在借款协议上完全担保人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应当对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了借款30万元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王家国未在该约定上签字,王家国对逾期还款违约损失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6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应适当减少,应于还款日2011年6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违约金。综上,原告诉求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德军、XX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增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王家国、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对偿还原告周增付借款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宋德军、六安市双赢玩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增付损失(于还款日2011年6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借款30万元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周增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宋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