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印福与王玉庆、刘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刘印福,建华瓷厂买断工人。被告王玉庆。被告刘月娇。原告刘印福诉被告王玉庆、刘月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印福诉称,被告王玉庆于2011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2011年7月20日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款。在2012年3月27日还款1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还,但仍承诺过几天给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9万元,并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承担起诉费。被告王玉庆、刘月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王玉庆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1年7月20日还款,王玉庆为原告刘印福出具了借据。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来院起诉。原告称2012年3月27日王玉庆还款1万元,余款未还。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院认为,合法正当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玉庆为原告出具借款条,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对其的诉求理据充足,应予以支持。被告刘月娇对王玉庆应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庆、刘月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印福9万元,并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新华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