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金甫与永福县堡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永行初字第6号原告冯金甫,农民。委托代理人左爱玲,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福县堡里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强,乡长。委托代理人黄嘉喜,永福县堡里乡司法所所长。第三人盘志凤,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金甫与被告永福县堡里乡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所作出的堡处字(201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漏列当事人及调查取证不够全面,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准确判断。为此,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堡处字(2012)3号决定,撤销堡处字(201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此,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文中杰审 判 员 胡宣成人民陪审员 时诒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莉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