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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身份证号码×××4213。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化名“阿强”,绰号“阿东”),男,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待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身份证号码×××5816。因本案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闫磊,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候某某(绰号“阿辉”),男,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1。因本案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广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彭某某、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李某某脱逃,致使对被告人李某某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审理。审 判 长  谢志刚人民陪审员  梁服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