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组织机构代码61xx-7。法定代表人蔡源芳。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x6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xx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3028元、出票帐号为02×××42、出票人为深圳市阳晨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支付银行为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