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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组织机构代码61xx-7。法定代表人蔡源芳。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x6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xx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3028元、出票帐号为02×××42、出票人为深圳市阳晨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支付银行为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阳聚大电子企业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