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兰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兰秀,农民。被执行人周哲。本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的(2011)清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周哲驾驶的的车牌号为冀A×××××号普通轻型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哲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HR0**号普通轻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