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郯城县规划局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规划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郯城县规划局,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罗行初字第5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郯城县规划局。第三人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郯城县规划局及第三人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规划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 建 鹏代理审判员 崔 凡 荣代理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