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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素娥与张学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娥。(身份证号码:×××0027)委托代理人:王丰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敏。(身份证号:×××0315)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万元及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敏在银行无开户或无存款,在温州市房管局龙湾分局无房产记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2年7月20日止,被执行人张学敏尚欠申请人张素娥14万元及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48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凭原法律文书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