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福昌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福昌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79号罪犯赵福昌,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福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O14年2月1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O12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福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18次。本院认为,罪犯赵福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福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