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华与欧华平、李洪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欧华平,李洪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荣中、李均。被告欧华平,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李洪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飞龙。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欧华平、李洪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