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根宝与傅红明、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红明,胡根宝,张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红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根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君。上诉人傅红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红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红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2元,减半收取计5941元,由上诉人傅红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柳维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