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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洪顺、冯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军,陈洪顺,冯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军,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洪顺,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冯云波,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石志军与陈洪顺、冯云波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3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冯云波银行存款5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2年6月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7日,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