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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乔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拟稿人方悦拟稿时间2012.3.22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负责人翁开创。被执行人乔浩。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浩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25413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翡翠湾六期8#住宅205号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345206元(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将财产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乔浩所有的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翡翠湾六期8#住宅205号房产(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邱    晓    燕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代理审判员王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