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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传富与韩炳林、韩方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炳林,吴传富,韩方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炳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传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方园。上诉人韩炳林与被上诉人吴传富、韩方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7月20日,上诉人韩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炳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炳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上诉人韩炳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青代理审判员 X X 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佳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