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潘某,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在英德市。被告许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翁源县。常住地: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更好的夫妻感情并已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儿许斯由原告潘某抚养,被告许某不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被告有探视权;三、原告一次性支付5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给被告父母;(此款已当庭付清)四、各方衣物归各方所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