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宝成、李志强等与唐山新兴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成,李志强,张学平,李洪超,孙红丽,许景义,唐山新兴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韩宝成,居民。原告李志强,农民。原告张学平,农民。原告李洪超,农民。原告孙红丽,农民。原告许景义,居民。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宝成,即本案原告。被告唐山新兴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刚。委托代理人孟德保。被告徐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成、李志强、张学平、李洪超、孙红丽、许景义与被告唐山新兴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成、李志强、张学平、李洪超、孙红丽、许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