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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白板定与阿拉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板定,阿拉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886号原告白板定,公民身份证号×××,男,蒙古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阿拉特,公民身份证号×××,男,蒙古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板定与被告阿拉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板定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板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板定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