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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102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林森桂、管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林森桂,管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022、1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27号。负责人:周剑秀,行长。被执行人:林森桂。被执行人:管秀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森桂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鉴湖路湖景花园a幢402室及13室(自行车库)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166.25平方米、自行车库建筑面积10.17平方米,含部分家具、���潢,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2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