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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金花与刘洪卫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花,刘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刘洪卫,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生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花与被执行人刘洪卫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洪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