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金花与刘洪卫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花,刘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刘洪卫,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生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花与被执行人刘洪卫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洪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