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梅职务侵占罪,郭梅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936号罪犯郭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梅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并于2012年2月7日经天津市新生医院做出病残鉴定,目前该犯患有2型糖尿病。病情符合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津狱通(2007)44号文件《假释病残鉴定范围》第十条的规定。该犯表现及病情,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梅于2010年8月5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2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4月23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