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吴善与吴金良、任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吴金良,任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729号原告吴善,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吴金良,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人,个体工商户。被告任小平,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陕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与被告吴金良、任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善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吴善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