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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于君,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于君。被执行人陶锋。陈涛申请执行于君、陶锋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涛于2012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3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