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于君,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于君。被执行人陶锋。陈涛申请执行于君、陶锋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涛于2012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3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君、陶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