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臣与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李海臣,农民。被告刘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臣与被告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臣于2012年7月20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臣撤回对被告刘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海臣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