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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孝华,霍邱县姚李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诉称:与窦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厮打,他曾多次提出离婚未果,不能与窦某某继续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本院认为,吴某某不能提供窦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窦某某送达地址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