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付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任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任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人民陪审员 吴永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