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希军、魏现军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希军,魏现军,张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魏希军,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申请执行人:魏现军,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小娟,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魏希军、魏现军申请执行张小娟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案情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