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金与刘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刘坤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655。委托代理人樊强,广东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晨。被告刘坤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诉被告刘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以与被告刘坤林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陈金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