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西午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康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西午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宋某诉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