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西午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康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西午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宋某诉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