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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钧与范树杰、李海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范树杰,李海宏,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陈钧。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树杰。被执行人:李海宏。被执行人: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范树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钧与被执行人范树杰、李海宏、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树杰、李海宏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2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